为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近日,黟县政府决定调整该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一是根据参保人员年住院次数和入住医院类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类医院在职职工500元,退休人员400元;二类医院在职职工400元,退休人员300元;三类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的基础上分别下调50元。二是调整职工医疗救助住院按日补贴办法,取消参保人员住院从第四日每天享受30元按日补贴,改为对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2%的比例予以补贴,年度补贴的最高标准为1500元。三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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