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2009〕15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集成了应用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电 路卡(IC卡),以及金融应用方面的电子钱包和磁条账户(借记卡), 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业务查询和金融支付等功能,是持卡人办理 社会保障、医疗就诊及其它公共服务业务的电子证件,是金融结算和支 付的工具。
第三条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作、发放 和管理,具体制作、发放工作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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