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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专题013】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跨区转移接续?

2016-10-24 08:00:15 无忧保
【导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其中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转移额为:

       19981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11日至200512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转移;

       20061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额为:

    以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

标签: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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