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今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走进直播间,就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解读,并现场受理听众朋友的咨询。因为之前几期的节目中,很多听众朋友集中询问关于缴存公积金中的执法问题,今天我们也特别推出执法专题。
先为大家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几位嘉宾,他们分别是:
贷款管理处科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韩再归集执法处:陈啸贷款管理处:田野
欢迎几位嘉宾的到来。
主持人:以往的节目我们给广大听众朋友们解答各类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比如贷款的、提取的、缴存的问题等等,既然今天是执法专题,那么,是否可以在节目一开始,给大家现介绍一下,我们归集执法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我们日常是怎么为老百姓服务的?
主持人:那么,目前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情况如何?
主持人:大家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是单位不给缴存怎么办?一方面有顾虑,担心举报会丢了工作,一方面又觉得这是应得的权利,有没有好的处理办法?
主持人: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把一些基本的问题给大家通俗的说明一下。
2013年全市共新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7438个,新建缴存职工25.4万人,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42775个单位,250.2万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坚持“宣传带动与催建执法相结合”,通过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法律咨询、绿色通道等服务举措,协助企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强化政策宣传的引导。在住房公积金网站平台、12329客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2013年中心先后开通的新浪微博、微信、手机网站、QQ群,推出了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软件,使广大缴存单位、职工能够及时、便捷的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缴存、提取情况。为方便未进入制度的企业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们制作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册》和《住房公积金简明提示卡》,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单位直观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识。同时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三步式”执法方式,把政策宣传作为执法程序的第一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引导,对于困难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助企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扶持政策。
二是高标准开展制度扩面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与市质监部门、社保部门、地税部门实现了数据交换,掌握企业登记、经营情况和职工人数的具体信息,通过筛选比对确定了工作对象,实现了对违法单位的精准打击,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对未纳入制度企业开展工作的同时,2013年中心加强了对新建后欠缴和未全员建立单位的管理工作,堵住个别单位企图通过建立后欠缴和为个别职工缴存逃避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的现象。在扩面工作的推动下,2013年我市新建缴存单位数、新建缴存人数较2012年分别增长15.1%、13.5%,均创历史新高,特别是主动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较以前有了明显增多。
三是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自2012年开展扩面执法工作以来,市公积金中心共对2.5万个违法单位进行了上门催建宣传22818次,对5521个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对153个未建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理,对43个拒不改正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对27家处罚后仍未整改的企业全部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7月,中心对经处罚后拒不建立且法院已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的15家违法企业在中心网站进行了曝光,中心微博及天津日报、今晚报等媒体进行转载、转发,起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带动一片”的作用。
四是树典型,促后进,表彰优秀企业。在对违规、违法企业执法的同时,坚持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组织开展了“百佳诚信企业”和“优秀经办人”评选活动,通过自主申报和单位推荐,2013年全市共评选出诚信企业100家。优秀经办员300名,发挥先进典型的带领作用。在这里,我们也提示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单位应为每位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执法问题问答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下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⑵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⑷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吗,不缴或少缴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由此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3、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明确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单位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4、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
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不能视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此可见,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5、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均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6、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第十六条规定:“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比如某职工甲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目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各11%,则该职工月缴存额为4200×11%+4200×11%=924元。如果某职工乙是新录用、新调入单位职工,当月工资为3000元,目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各11%,则当年度他的月缴存额为3000×11%+3000×11%=660元。
7、劳务派遣员工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至于这笔经费的最终来源,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8、企业可否因经营效益不好不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此,2013年本市缴存额调整政策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50元)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934元、2180元),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企业三年内允许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
9、职工如何反映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答:职工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资料。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基本步骤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包括宣传督促、上门调查、立案、限期改正、告知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结案等几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