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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祥:“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具有四大优势

2016-10-27 08:00:11 无忧保
【导读】:日前在由《证券日报》和中国企业年金网共同主办的2008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投资风险管理论坛上,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年金中心主任陈玉祥表示,“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与流行的“2+2”模式类似)具有四大优势,而且符合监管层的管理意图。 何为“受托账管

日前在由《证券日报》和中国企业年金网共同主办的2008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投资风险管理论坛上,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年金中心主任陈玉祥表示,“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与流行的“2+2”模式类似)具有四大优势,而且符合监管层的管理意图。

何为“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陈玉祥解释说,在运营中,企业年金的管理有很多模式,建行在试点中结合客户需要,提出了“受托账管一体化”的企业年金受托模式,也就是“2+1+N”模式。该模式是指,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为同一家银行,托管人由相互独立的另一家获得资格的银行承担,根据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的市场组合。与此同时,为了便于企业充分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体现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的代表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这个模式不仅符合企业年金管理的国际惯例,也是国家监管部门政策倡导模式。“在目前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获得人的资格的11家企业中,有9家企业同时拥有帐户管理人的资格,也体现了监管层的意图。”

陈玉祥认为,“受托账管一体化” 模式的优点有四: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合一,实现年金管理信息的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年金管理的运作效率,降低协调成本,减少差错率;实现受托管理、投资运作和资产保管三者的彻底分离,更有利于安全管理、优化选择和相互制衡;有利于受托人更好地履行职责,责任认定更清晰;有利于受托人更好地安排投资,更公平地选择投资管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同时,他强调,在“受托账管一体化” 模式的项目中,全流程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最终责任人,也是企业年金的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是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核心。操作风险主要是针对帐户管理人,如果受托与帐管两者合一的话,则能够确保对企业年金帐户管理的有效控制,规避风险。

作者:张胜男 蒋灿   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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