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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调整

2016-10-30 08:00:10 无忧保
【导读】:我市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承公管委[2010]1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依据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我市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承公管委[2010]1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调整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明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确定是否准予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出现12期(含12期)不良信用记录的;2、恶意拖欠还贷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3、恶意连续拖欠还贷3期(含3期)以上的。

《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了调整:职工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20%调整为不得低于30%;职工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后,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两次;对已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且尚未还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职工购买单套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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