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以下为内容节选: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企业年金实施规定重新审核备案。
(二十四)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基金实行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作,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5月8日 中国养老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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