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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转发劳保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6-11-01 08:00:09 无忧保
【导读】: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社会统筹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4]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社会统筹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工作,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企业年金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建立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负责,尽快清理相关政策法规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自治区和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

    三,加强指导,推动企业积极稳妥地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制定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将企业年金制度建立起来,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规范现有做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新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企业年金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四,依法监管,积极推进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市场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要加强检查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名单,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委托工作,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当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两个《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申报和登记,提交资质证明和管理运营计划,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对资格和能力的审查.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各地在清理规范中,务必加强基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各负其责,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
       
    当前,企业年金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范围开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养老保险工作处(科)负责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科)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劳动保障部门内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此前下发的相关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文件即行废止.

    各地开展企业年金的工作情况,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标签: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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