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风险识别管理体系
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保险业提出了四点要求,其中“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的论述属首次出现。这也是连续多年高速发展的保险业迫切面对的问题。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不理性市场竞争依然严重;寿险公司存在着业务核保不完善,承保风险突出,费率厘订过于标准化等现象;产险公司则存在资产总量增长但结构不合理、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等风险。
因此,近年来不断有保险专家呼吁,建立和推行对保险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此次出台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即是对上述需求和呼吁的回应。
《风险指引》中所提及的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风险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围绕各自经营目标,建立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风险指引及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的要求,在年报中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内部审计把关内控质量
作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配套细则中最后出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可以称为是保险公司对自身内控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考核的第一道把关。
这项内部审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主要负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等职责。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指引》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作为风险控制的第一道关,指引规定保险公司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并且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关联交易专项审计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放开以及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保险公司与股东方以及关联方的交易日见频繁。而保监会近日出台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即是督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阳光操作”。
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其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发表书面意见。
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另外,这项管理办法还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同时特别明确“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如果保险公司股东违反了相应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2007年04月24日 08:34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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