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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失业保险金应如何计算?

2016-11-12 08:00:08 无忧保
【导读】:1994年,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且该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2006年5月公司辞退李某,李某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公司以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后经仲裁机关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双 ...

         1994年,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且该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2006年5月公司辞退李某,李某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公司以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后经仲裁机关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由该公司支付赔偿金。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后,李某认为该公司应支付其失业保险赔偿金。此时李某申请仲裁,应以何时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计算失业保险赔偿金 按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公司在辞退李某后并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从而导致李某对缴纳失业保险费一事完全不知情,直至双方劳动关系经过仲裁程序被依法确认后,李某才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如果李某再次提出仲裁申请,应当以此时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申请仲裁期限。

标签: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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