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建议
作者:闫安
提案概要:
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主建立实施的一项制度。上海市已经实施法定强制的《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因而外来务工人员应该享受企业年金政策,应该允许将这部分人群纳入进去。
目前,国家和上海市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明确,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目前参加社会综合保险人数已高达185万人,如果企业年金制度将这部分人群纳入进去,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建设,对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的完善,以及对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贡献的承认,对增强上海市的人才吸引力和整体形象宣传,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的分析与建议
企业年金,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劳动法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有着“政策鼓励、企业自主、政府监督、市场运营”的特点。在国家劳动部颁布的自2004 年 5 月 l 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更 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并且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三个条件,如下: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办法》还特别规定了“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肯定,数量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劳动者,属于企业聘用职工,在满足企业年金三个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也应该享受企业年金的制度福利和政策保障的。
但目前,就笔者掌握的情况看,这一问题在我国还处于政策盲区和空白点。一些聘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挖掘企业如煤炭,以及一些造船企业,对这部分贡献巨大外来农转工、外来务工人员,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却处在企业随意或没有系统政策操作细则指引的情况下,被边缘化考虑了。
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适的。
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和谐社会的建设,200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指出“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可以说,外来务工人员作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企业在建立本企业年金制度时,应该纳入进入。我们认为,外来务工人员在符合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满的条件,就应该享受企业年金。
二、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上海在全国率先推行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目的是“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在文件中,还规定“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文件要求:“在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 (包括外地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该缴纳综合保险。”
——从这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判断其性质,即它有着显著的“政府主办、强制执行、市场管理增值、财政适度兜底”的社会保险特征。或者说,就是一种社会基本的综合保险。
目前,运转管理良好,范围不断扩大,人数到今年年底将接近200万人。
另一方面,从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文件规定中,要求:“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为: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企业职工。”
既然我们可以认定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了基本的社会保险,又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那么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就应该将他们考虑进去。
否则,集体协商制度和企业年金备案的规定就无法通过。
三、政策建议
1、由市劳动部门牵头专项课题组,调研论证,量化分析,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谐社会高度予以重视;
2、出台相应办法,进行政策明确。
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企业年金以“人”为中心,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企业长效激励机制建设和完善,关系到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障和待遇水平的提高,意义重大。
它有利于提升上海市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企业凝聚力,也有利于职工福利提高,而通过企业年金等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价值承认,对面临老龄化社会人口压力的上海来说,也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
其实,外来务工人员涵括的范围很广,不一定意味着素质低下的普通劳动者,还有一大批熟练技工、投资者、商人、自雇人士、海龟等,这些人,都对上海市的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非简单一个户口就可以区分的。
因为,仅通过身份证、或是居住证来界定社会保险与否的做法,早已过时。
或者说,只要是劳动者就应获得相应的价值承认。
应该尽快行动,也是社会关注热点,民盟要投入资源、经费和人力,积极促成。
2007-7-16中国养老金网
标签: 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