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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死亡单位不应免责 家属继承工伤待遇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2016-11-13 08:00:08 无忧保

员工诉讼时身亡家属可否继承工伤待遇?法官:家属继承工伤待遇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工伤之日待遇即应产生,员工死亡单位不应免责

■工伤待遇虽有人身专属性,但可转为特定财产权利

■员工受伤,家庭也会受损害,继承工伤待遇较公平

工伤制度作为保护因工受伤员工劳动权益的一种重要制度,尽管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尚不尽如人意,可就法律规定层面而言,规定还算比较完善。然而,现实中工伤员工死亡后,其工伤待遇能否为家属继承,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尚有争议。

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一下该问题。

【典型案例】

诉讼期间工伤员工身亡

家属申请继承工伤待遇

2011年5月,王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土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5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同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2年10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认定为6级伤残。

2013年8月,王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依法给予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建筑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待遇总计人民币65623元。

2013年11月王某以赔偿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因病死亡,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请求承继诉讼,并请求继承王某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因病去世

工伤待遇能否继承

对王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妻子、儿子及父母是否可以继承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王某已经死亡,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亡,而工伤保险待遇系王某生前的民事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很强人身专属性,所以不能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可以继承王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标签:   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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