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并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三是无挪用信托财产、发生存款性负债、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变相负债以及违反信托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规定等行为,且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是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是有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
六是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还指出,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007.08.10 09:13】来源:新华网 作者:白洁纯 刘诗平
标签: 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