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闻网讯(高展文荟)
昨天,记者获悉,今后凡经劳动部门备案无异议的年金方案,企业缴纳部分可按省有关规定,准予税前列支。
据介绍,我市为了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即补充养老保险),在税收方面给予了极大的优惠政策。按照江苏省税务部门规定:企业提取并上交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准予税前扣除,具体标准为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企业年金缴费填报《企业年金年度交费审核备案表》,将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提交税务部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强调,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薪酬体系的一部分,把本来属于眼前的收入延期到未来支付,改变了传统的只注重短期效益的薪酬体系。“累积的企业年金对员工的吸引力超过短期高薪。即便员工跳槽后可以得到比原企业更高的薪水,但是在‘炒’老板同时,也顺带‘炒’掉自己的年金。因此,企业年金不仅可以免税,而且是锁住人才的‘金手铐’”。
2007/07/30 07:03 来源:扬州时报
标签: 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