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4年度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单位、个人各按12%缴存。
二、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调整后缴存基数下限为1310元(2013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上限为23040元(2013年台州市区(椒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87元/12的5倍)。其中:
(一)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津补贴、考核奖和第13个月工资组成;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考核奖组成;
(三)企业职工的缴存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行。
五、办理程序和时间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第一阶段: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获取数据(6月20日至6月30日)。
请各公积金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处拷贝数据、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2、第二阶段: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送交数据(7月1日至7月15日)。
请各公积金经办人员将调整后的U盘数据和填报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及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打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委托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