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近期根据新政办发【2014】3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充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3年的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0元,缴费费率20%为例,缴费标准可分三个档次:
高(岗平工资的100%):每月694元(3470×100%×20%)
中(岗平工资的 60%):每月416.4元(3470×60%×20%)
低(岗平工资的 50%):每月347元(3470×50%×20%)
2014年4月以后月缴费金额要以自治区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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