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上海尝试在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探索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缩短与事业单位人员差距,促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健康发展。
目前,上海市社团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已联合下发通知,参照企业年金的相关试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
经上海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自主建立本单位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建立单位年金制度前,应当按规定选择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本单位的年金基金。此外,年金所需费用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可按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职工个人可按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缴纳。
来源:办公厅 时间:2008-03-25 09:22
标签: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