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4年9月1日—5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3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619元(宝安区为50892元,龙岗区为46434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联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