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社会保障卡看病 民事索赔遇尴尬
典型案例
因与邻居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杜女士将邻居徐某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医药费一万余元。
庭审中,杜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外科急诊时的相关材料。然而,其中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均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杜女士对此解释称,因医院挂号困难,所以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社保卡进行就诊,以致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等均显示为他人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杜女士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中外科就诊部分,因相关病情记录、诊断报告与二人自述的冲突经过相吻合,徐某应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但骨科就诊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女士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就诊,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接受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该案中,杜女士主张因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到医院就医诊疗发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杜女士应举证证明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因相应伤情至医院进行诊治,而对应的诊疗行为又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在杜女士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骨科部分的8000余元票据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无证据佐证该票据的发生与杜女士就医的关联性,杜女士就骨科票据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杜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医疗费票据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患者在就医时应携带本人的医疗卡和身份证件,不应随意借用他人证件,并在就医后妥善保存诊断证明、检测报告、处方以及医疗单据,以便后续的报销或追索赔偿。
借社会保障卡住院 工伤认定遇阻碍
典型案例
李某在一家餐饮公司任面点师,在工作中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件及社保卡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导致其在医院住院期间病历均显示为张某姓名,并进而致使其无法认定工伤。因此李某将公司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表示在医院就医时,是李某未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为尽快就医,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及社保卡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非是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与其本人不符,也并非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工伤申报手续遇阻碍,因此该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做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现李某因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李某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及待遇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