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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全力创建“八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2016-11-19 08:00:08 无忧保
  今年来, 江苏金坛市按照省委、省政府民生幸福工程和省人社厅两个体系建设要求,坚持从完善政策、提高待遇、规范管理等方面,着力构建“八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组织有体系、项目有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金坛市于2012年出台了《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坛政规[2012]1号)及其《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12〕23号),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解缴,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监督,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同时市委农工办、市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2013年,金坛市根据示范点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了《201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示范项目方案》,成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示范点建设领导小组,并将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各镇(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保障有资金,登记有台账。市人社部门与财政、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切实将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人社、国土、财政及相关镇、村,按照各自的职责,从资金解缴、征地审批、人员公示、参保登记、资金发放,就业培训等方面,共同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台账。

  培训有安排,就业有门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与需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政策。一是大力宣传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的减免扶持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二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将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今年已举办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班18期,免费培训1158人,为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大力发展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点,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岗位供求信息,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四是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岗位。今年以来,已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5658个, 3800余人达成就业意向。

  养老有钱拿,待遇有提高。根据各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保障需求,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并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其中第四年龄段原每月发放380元养老金,从今年10月起提高至420元。积极鼓励和引导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社保部门的补缴标准,一次性往前折算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严格落实市政府对转保人员的激励政策,及时发放转保人员的参保补贴。目前,全市已有9789人办理了被征地农民转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其中1698人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缴保费征缴总额达2.5亿元。

  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着力改善历次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将2005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实施货币安置和《办法》实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且已实施撤组转居的历次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保障的范围,其劳动年龄段人员可转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2005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实施货币安置且已到达养老年龄段人员,可按每人17000元标准上缴市财政,享受380元/月的征地保障养老金。同时,采取五年过渡的办法,将历次征地农民(指已按照《金坛市历次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坛政发[2007]109号)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调整至与《办法》施行后该年龄段人员养老金相同的水平,着力提升历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目前已调整至230元/月。

  在做到“八个有”的同时,金坛市还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示范点创建要求, 在基础工作和业务规范及管理上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按照“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提高管理层次”的新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养老金、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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