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获悉,虽然该公司被人续签了假保单,法院依然判令保险合同成立,财保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邱某为东莞财保公司代理人,为财保公司代理其相关财产保险。2006年,在邱某的促成下,经过现场勘察,东莞新能源公司向太平财保东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购买了“财产一切险”,邱某向新能源公司交付了财保公司的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并提供了由财保公司出具的代收保险费的委托书,邱某向新能源公司收取了相应的保费。
第一年保险到期前,新能源公司又通过邱某向财保公司续买了2007年“财产一切险”。投保期间,新能源公司运作一切正常,这让邱某动起了赚钱的歪念头。
2008年6月10日,邱某再次与新能源公司联系2008年“财产一切险”的续保事宜,并收取了16万多元的保险费,随后,邱某向新能源公司交付了的保险费发票及一份保单。这一次,邱某交付的是一份假保单,16万多元的保险费没有交给财保公司,而是放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邱某之所以能够私吞保险费,是因为在财保公司有一个里应外合的“接应”,那就是该公司的员工赖某。赖某为邱某提供的发票,均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打的真实发票,两人还合伙伪造了假保单。
但邱某没有想到,骗保仅3个月后,新能源公司厂房便发生火灾,烧毁设备一批。在理赔过程中案发,邱某、赖某因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刑。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东莞中院确认财保公司和新能源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财保公司仍要向新能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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