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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上调为2.31%

2016-11-21 08:00:09 无忧保
  深圳市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上调为2.31%,折算月复利率为1.905‰。1月25日,深圳市社会局透露,利息有望春节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据了解,去年2月份以前,深圳的养老保险参保查询个人账户时所看到的余额=上一年度个人账户本息储存额+当年每个月个人缴费额+以上上年度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于2009年度利率下调,导致深圳爆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缩水"事件”,社保局的计息方法因此遭到参保人强烈质疑。

  该事件发生后,深圳社保局对养老保险账户利息计息方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时所看到的余额=上一年度个人账户本息储存额+当年每个月个人缴费额。深圳社保局当时表示,将在省社保局公布年度记账利率后,再为参保人计算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利息。

  1月25日,深圳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的计息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该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今年1月1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10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10年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予以公布。根据《通知》规定,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加权平均年存款利率2.31%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31%折算成月复利率为1.905‰。2009年利率则为2.25%,折月复利为1.856‰。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或办理跨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时,个人账户余额为截止至上一年度的本息及当年的缴费本金。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或办理跨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时,个人账户余额为截止至上上一年度的本息及上一年度至当前月的缴费本金。

  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参保人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时,上一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上上年度记账利率执行;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后,参保人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时,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上年度记账利率执行。

  据了解,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标签: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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