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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伤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6-11-21 08:00:09 无忧保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自相矛盾,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受伤人员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赔偿相关损失76178.56元

漫画:喻红自己撞伤自己的儿子,我们不赔。

  【法官简介】  许绿叶  许绿叶,二级法官,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现任职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案情回放

  司机不慎撞伤儿子

  人身损害赔偿起纠纷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郑某某。

  原审被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

  郑某某是粤B×××号货车的车主。2006年8月22日,郑某某为粤B×××号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涉案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该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007年2月17日19时10分,郑某某聘用的员工黄某畅驾驶粤B×××号货车行驶至深圳市西乡农贸市场内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该车右侧撞到黄某畅之子黄某跃,致使黄某跃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跃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4月9日,被鉴定为六级伤残。2008年8月12日,郑某某与黄某跃的法定代理人确认黄某跃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共计136178.56元。郑某某赔偿黄某跃医疗费25038.56元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51140元。2008年8月14日,黄某跃以郑某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黄某跃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共计136178.56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某跃55000元。2008年10月20日,郑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主张应扣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拒赔。郑某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郑某某支付郑某某已向黄某跃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共计7617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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