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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2016-12-01 08:00:09 无忧保

      日前,黄山市对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规定: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在五年过渡期内,可按以下基数缴费:2007年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08年为70%,2009年为80%,2010年为90%,从2011年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

标签: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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