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近日我县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 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以个人名义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且由本人全部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元;此项补贴从2007年1月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其中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定额补助600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的,每人每年定额补助400元;被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78元;对在缴费年度内全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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