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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可从应纳税中扣

2016-12-04 08:00:08 无忧保
【导读】: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解读养老保险费可从应纳税中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养老保险费可从应纳税中扣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从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规定明确写入《条例》。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早已发布相关规定,此次明确列入《条例》只是提高法律层次,从法规上加强了对个人基本权益的制度保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 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仍然继续有效。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免税保险金均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有关机构实际缴付的部分。但是,个人取得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中通常已经剔出上述已实际缴付的免税保险金,即已经不在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金额中,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有上述情况,则不应再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虚扣。例如:单位为个人缴付免税保险金200元和个人缴付免税保险金100元后,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3000元。由于个人到手的工资已经扣除了免税保险金,因此应就3000元工资计税,不得再扣除免税保险金。

    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006年03月13日   深圳特区报 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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