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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

2016-12-10 08:00:09 无忧保
【导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5]27号省政府办公厅: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区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黑劳社发[2005]27号

省政府办公厅: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区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工作,推动企业年金工作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的具体步骤,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支援国家经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各地各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作好对“两个《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理顺工作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对本地区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按照“两个《办法》”修订完善。
   
    对本统筹地区内建立企业年金(原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管理运营情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指定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委托工作,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不得选择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待条件成熟时要逐步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承办企业年金业务的专业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推进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向市场化过渡。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完整。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尽最大努力分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严禁挤占挪用、非法分配基金或违规提取管理费,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三、建立企业年金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年金方案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须提交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应包括企业的全部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自本《意见》下发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要求,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需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省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地)属及县属等其它企业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及时认真审理,严格把关,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同时,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也要按上述备案要求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事前应以内控先行的原则,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规定,协同书面合同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尽职尽责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两个《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原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规定个性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理顺工作程序,逐步进行规范管理。修改完善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按上述备案渠道重新备案。同时要清理原账户资金,按上述办法操作。

    (二)适当拉开差距。在年金分配上,鼓励企业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职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要向业绩好、贡献大的职工、技术骨干及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适当倾斜。

    (三)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四、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企业年金是一项新的制度,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技术含量高,涉及范围广,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领会“两个《办法》”精神,随时掌握本地企业年金发展情况,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搞好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同时,各地要将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积极稳妥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银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保监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日

2006-6-6 中国养老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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