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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注销单位也得工伤赔偿

2016-12-10 08:00:09 无忧保

事件:2010年春节前,王守敏到滦县某酒类商行当业务员,负责为需要该商行货物(酒、饮料等)的各大超市及酒店派送货物。2011年9月30日下午四点,在送货过程中,王守敏乘坐周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守敏死亡。用人单位某商行没有为职工王守敏缴纳工伤保险,就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守敏之妻刘某,向唐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5月,业主苗某将涉案某商行注销。同年8月,王守敏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王守敏的亲属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商行给付工伤赔偿73万余元。

劳动人事仲裁委认为,某商行已经注销,因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王守敏的亲属不服诉至滦县人民法院。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商行已经被注销,但由于商行是被告苗某个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对于该商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理应由注册人承接。为此,苗某作为该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不能因其经营的商行被注销而无故免除其应给付王守敏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一审判决被告苗某给付王守敏工伤保险待遇728000余元。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提醒: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招用职工,因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赔偿,动辄十几万元至数十万元,的确会压跨个体私营小企业。但是,企业主采用注销工商登记、转移财产等方法,试图逃避应负的赔偿责任,既行不通,也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唯一正确的办法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及时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化解因工伤赔偿带来的巨大的生存和经营风险。

(本报记者周斐)

标签:   工伤赔偿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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