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魏秀利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其叔魏殿美(身份证号:*******915)的工伤认定申请,称2014年11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路学府花园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我局于2014年12月24日收悉,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申请人补正材料,我局现予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工伤限期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证明其是或不是工伤。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温基琼吴伟联系电话:(0719)*******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