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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2016-12-15 08:00:09 无忧保
【导读】:魏秀利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其叔魏殿美(身份证号:*******915)的工伤认定申请,称2014年11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路学府花园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我局于2014年12月24日收悉,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申请人补正材料,我局现予受理。

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魏秀利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其叔魏殿美(身份证号:*******915)的工伤认定申请,称2014年11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路学府花园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我局于2014年12月24日收悉,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申请人补正材料,我局现予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工伤限期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证明其是或不是工伤。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温基琼吴伟联系电话:(0719)*******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6日

标签:   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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