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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全流通妙手清障,老股东坐享天量溢价

2016-12-18 08:00:09 无忧保
【导读】:10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的国际配售仍在热烈进行之中。 在这个具备众多耀眼特色的IPO(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中,其所有股份将在IPO之后完全转为H股的首家全流通概念,无疑是市场最关心的焦点之一。 “建行全流通预示着一个微妙的信号,”国内一家H股公司


10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的国际配售仍在热烈进行之中。

在这个具备众多耀眼特色的IPO(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中,其所有股份将在IPO之后完全转为H股的首家全流通概念,无疑是市场最关心的焦点之一。

“建行全流通预示着一个微妙的信号,”国内一家H股公司的总经理透露,“最近,证监会正在制定有关国内企业海外上市,包括在H股市场上市的全流通细则。其中涉及不含A股的已上市H股公司股权分置的解决方式,和未来招股上市的新增H股企业的全流通规则。”

这一规则的具体内容尚在制定之中,由于大多数H股公司均是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涉及境内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问题,因此,该规则最后还将征求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国资委等部门的意见。

两大制度突破

建行作为在H股全流通的第一家内地企业,其方案早在三个月前已获得政府允诺。

今年6月5日-6日,建行股东大会通过了全流通的方案,该方案随后分别于6月9日和9月20日获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建行的H股招股书确认,此次全流通方案完全符合内地的所有法规,属有效的法律行为。

此前H股的发起人股不能流通,并非受制于香港证券市场的政策。

“H股做全流通,必须要突破国内公司法和资本项下外汇管制两大制度,”高斯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贾文中解释,“目前,国内的政策法律环境已给建行突破阻碍全流通的制度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面对这条限制国内企业在H股市场全流通的条款,公司法修改草案作了大幅调整:“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者:赵 洁】  【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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