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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导读】: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2号文件 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德政字〔2006〕73号),对企业职工基本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2号文件

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德政字〔2006〕73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我市各类企业(包括使用临时性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规定基数的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二是逐步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今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07年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及以后年度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也可自今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三是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工作,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推动工作,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明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至少有1-2户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发布时间:2006-12-1    来源:德州市劳动保障局

标签: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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