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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死亡 统筹基金和单位共同支付相关待遇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李某之夫赵某于1992年5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4年2月19日,赵某因病治疗无效病逝。李某今年56岁,无工作,由赵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赵某病逝后,李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公司均以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由推托。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仲裁委答复: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1条第2项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2012]74号)第1条、第5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临沂市蒙阴县每人每月补助标准调整为360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第1条、第2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根据上述规定,赵某缴费年限已近24年,未办理退休手续,其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全额纳入统筹,李某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企业支付。(通讯员公维玲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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