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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导读】: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决定将浙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对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提出相关意见。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决定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对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

据了解,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省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那么,调整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义乌的参保人员来说,有哪些亮点和变化呢?在此,市社保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账户继承

 

若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同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也就是说:只要居保参保缴费一年,死亡后即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如:张某只缴了一年,缴费标准为100元,政府补贴30元,死亡当年当地居保基础养老金120元/月,那么该参保人员家属可领取13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2400元(丧葬补助费),合计253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两项制度衔接

若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缴费补贴及其利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若参保人员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据了解,当前我市已开始参照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标签: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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