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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再议年金转移交细则 表示能变现的尽量变现

2016-12-27 08:00:12 无忧保
【导读】: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召集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企业年金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深圳召开企业年金年度工作会议。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如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关于地方政府经办企业年金中心转型


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召集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企业年金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深圳召开企业年金年度工作会议。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如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关于地方政府经办企业年金中心转型的规范性文件,于此次会上再次交付讨论。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文件,共有9条细则,在基金资产清理、投资合同处理、移交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可供操作的细则。

对于存量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清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企业管理企业年金的机构,要采取自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方式,对原有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基金规模。”并表示,为方便移交,应尽量将基金资产转为货币资产。

对于已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合同的处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原有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的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

在2007年底之前过渡期内,合同尚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不符合劳社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文)规定的,要与原资产管理机构协商,在尽量避免资产损失的前提下,在年底前撤回投资;符合23号文规定的,可与选择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在明确债权的基础上,由新的投资管理人接收。

对于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给出了“公开透明、平稳运作、安全完整”的三原则,明确要求移交工作要做好新老办法的过渡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先规范后移交”与“边规范边移交”的关系,不能因为移交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不得退保、擅自分配原有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此外,《指导意见》也对个人权益的保护、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规范移交工作的要求以及规范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内容出具了规定细则。

作为去年9月劳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的配套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的起草历经半年之久,呼声甚高。劳社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衔任《指导意见》起草小组组长一职,劳社部基金司、养老司及相关金融机构参与起草工作。

此前两周,劳社部曾召集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在京就此文件征求意见。

2007年04月03日 09:4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方会磊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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