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业务本身的决策周期长,服务周期更长,要一直延伸到受益人退休甚至退休以后很多年。如果客户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选择了很多管理机构,形成很复杂的管理模式,选定各种管理机构后还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甚至整合他们各自的IT系统,这样会导致协调成本太大,流程太繁琐,令企业和各方都苦不堪言。
2+2模式作为对企业客户最为有利的企业年金模式,在目前的年金市场上是90%的企业客户的选择
伴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年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重申养老、医疗等民生问题是国家头等大事,这一切都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推广铺垫了道路。在政府的扶持、政策的支持下,企业年金由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
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在面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时候常常感到不知所从:托管人介绍托管服务的内容,账户管理人介绍账户管理服务的内容,投资管理人介绍投资管理的内容,而客户就像盲人摸象,听了很多企业年金的介绍,却无法形成对企业年金管理的整体概念。
而企业年金业务本身的决策周期长,服务周期更长,要一直延伸到受益人退休甚至退休以后很多年。如果客户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选择了很多管理机构,形成很复杂的管理模式,选定各种管理机构后还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甚至整合他们各自的IT系统,这样做协调成本太大,流程太繁琐,令企业和各方都苦不堪言。
针对这种情况,结合企业年金的规章制度,我们提出选择2+2模式更适合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2+2模式的优势
客户更能享受快捷、便利、稳定的服务
在全分拆模式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太多,容易出现管理机构间的协调困难。各个管理机构对运作流程、系统接口、业务单证等各项内容有着各自的定义和设计标准。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过程中,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协调的工作量大,成本高。
而在2+2模式下,信息、技术共享程度相应提高,业务管理、业务运作的协调性高,能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同时,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合作相比,同一个法人受托机构内部的合作更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受托人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后,一般不会轻易变更,可以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和相关支出减少
在全分拆模式下,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都需要分别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同时在年金的日常运营中,相关的交易席位费用、税费和审计费等费用需要分别支出,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和相关支出较高。
而在2+2模式下,在相关管理费上会提供一定的打包优惠,便于降低客户和受益人成本。同时由于规模效应,与全分拆模式相比,在受托财产管理、运作、投资、处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和佣金以及年度审计费用等处理信托事务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将会大大降低。
处理企业年金事务的效率更高
年金运作中如果4个角色分设会造成计划建立、计划运作过程中较大的沟通成本,大大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时效。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后,所有的服务如果均在4个不同的管理机构间实现,前提是需要4个管理者之间建立的IT平台实现系统接口,即无论是现金流还是信息流均要经过4个不同的管理机构来完成。这势必会大大降低各个环节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企业和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而在2+2模式下,受托人提供一揽子服务,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沟通由外部沟通转为内部沟通,沟通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都得到保障。
不必要的风险担忧
然而很多企业都会存在这样的顾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由一家公司担当,这样内部合作是不是把企业年金运作风险提高了。经分析,客户担心的无非是道德风险、监管风险和资产风险,就制度本身以及实际运作来看,客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投资监督能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履行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托管人应履行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职责。因此,2+2模式中投资管理人任何投资运作都需要接受受托人的直接监督和托管人以外部第三方的角度对运作合规性的监督。无论从安全性还是专业性上都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责任,充分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有效地规避了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中的道德风险。
企业年金制度规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兼任,受托人和托管人也不能兼任。在法律上国家已经充分考虑到企业年金运作风险的来源,制定的政策已经有效地规避了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确保年金的安全。
严格的内部防火墙机制有效地规避了监管风险
为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的相互独立,防止利益冲突,受托人建立了严格的隔离制度,使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不仅在人员、信息等方面严格分开管理,还在受托部门和投资部门之间实施严格的物理隔离。
另外2+2模式使受托人建立了由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投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事前防范:
A公司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管理,每月检查上一个月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下一个月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审议。同时公司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及时监视公司的投资风险情况,管理和控制风险暴露。
B受托投资管理部门制定投资决策、分散投资等相关制度,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C受托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以及稽核部定期监督相关制度执行的情况。
事中控制:
A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监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受托管理部制定的投资策略。
B所有投资决策要以研究报告为依据,并及时监督更正。
事后报告:
A受托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和稽核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绩效评估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书,通知相关部门改正,对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B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制度定期向委托企业作受托和投资报告。企业根据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对报告内容进行的评估提出建议,并监督受托人及其他资格人的管理公司和监控建议执行情况。
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保证了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按照年金法律法规,由合法的受托人担当企业年金的全责主体。通过引入合法的受托人,可以有效地监督年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人受托机构,无论采用哪种年金运作模式,都无法免除责任,而不会因为采取哪种运作模式而存在责任上的差异。当出现由于受托人的监督职能缺失造成年金资产意外损失时,受托人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再负责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受托人是年金的唯一责任人。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已经对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起到了保障作用。
2+2模式是对企业客户最为有利的企业年金模式。据统计,在目前的年金市场上有90%的企业客户选择了该模式。平安养老作为2+2模式的倡导者和创新者,一直参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理论的研究,日前已经与交行、工行等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信通过2+2的创新模式能够为更多的企业客户服务,让所有企业年金的受益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2模式
什么是2+2模式呢?企业年金的运作要由4个资格人共同运作: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保险公司承担两个资格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选择银行承担另外两个资格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由两家机构合作承担4个角色的功能,这就是2+2模式的基本构架。
那么为什么选择保险公司和银行呢?首先企业年金是一个为企业员工养老设立的一个计划。其功能决定其运作必须保证安全性和长期性。从当前市场上有年金管理资格的公司来看,保险公司和银行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业务,尤其是养老险业务,其经营理念和企业年金是非常匹配的。另外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经验和历年投资收益来看,更适合企业年金的长期性、安全性和平稳回报性要求。银行本身就是从事资金账户的管理和资金的存储,所以让银行来担当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能更有效利用其优势资源。
2007年05月17日 17:09 《上海国资》
标签: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