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桓已久的750亿企业年金,终于挪动了艰难的步伐。
4月初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正式向地方社保经办机构下发《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家在4月中旬左右上报意见,以便最后修订。
至此,沿着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所规划的路径,年金规范化移交进入倒计时。此前,上海和深圳已先行一步,或计划组建新养老金公司接盘,或整体移交合规机构。
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已达910亿元。除去上海与深圳,仍有约750亿元年金尚待《指导意见》出台后移交规范。
该如何看待沪深移交模式?二者是否是未来年金转型的范本?移交过程中如何强化审计?历史问题责任谁该承当?
就上述年金移交中的焦点与难点,本报记者近日分头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正阳和博时基金养老金业务部年金经理韩强。
争辩沪深模式
《21世纪》:地方社保中心经办企业年金规模最大的两家——深圳社保中心经办的企业年金已经整体移交给平安养老和招行,上海则计划组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承接。移交后,从被移交的机构性质上看,两地政府仍具有主动的掌控力。这两种模式,该如何看待?
郑秉文:原有经办模式的要害就是没有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成了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品,甚至被看成是一块公地,容易产生“公地悲剧”。转出来就避免了公地悲剧,使基金有了法人治理结构。评判沪深两个模式时这是核心问题。
杨燕绥:现在,上海整体交给养老公司、深圳整体移交,都是现实的必然选择,这样做成本最低。其实,只要坚持信托模式,由谁管理企业年金最终是由企业年金受益人说了算的。
中国选择以信托模式管理企业年金有些超前,因为中国的信用体系还比较薄弱。但沪深两地经营模式的转移是20号令执行以来的最大胜利,是政府改革的进步。
韩强:以往地方社保企业年金中心行使的是代为管理企业年金的职能,因此过渡到市场化运营管理的信托模式下,也需要政府牵头管这件事。目前过渡政策已给定了1-2年的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可再做管理人的选择,主管部门这种过渡性政策安排是可以理解的。
《21世纪》:深圳和上海模式,会不会是未来年金转型的一种方向?
杨燕绥:上海社保系统的企业年金管理部门培育了专业队伍和建立了账户系统,并独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和优先购买国债的特权,如今离开劳动保障部门成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不再有政府的保护伞,短期可能和政府藕断丝连,但长期不可能。
可以观察长江养老金公司是否彻底与政府脱钩,是否接受保监会等机构的监督,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还在独家使用,是否接受审计和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信息披露等。这已经像秃头上的虱子,有目共睹了。
郑秉文:把经办模式演变成深圳和上海模式,首先切断了公共权力侵蚀的威胁,都算符合治理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否效仿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天津存量仅5个多亿,模仿上海交易费用较高,不如移交给专业法人外部机构。只要雇主、计划举办人、受益人没有意见,当地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移交模式,未必效仿深圳,更不须拷贝上海。
韩强:上海企业年金有100多个亿,涉及上千家企业,组建养老金公司来整体移交管理,看似有些政府行为,但这是新旧制度尽快衔接的最好方式。如果企业自行市场化选择管理人,周期太长。
“市场化”释疑
《21世纪》:我们该如何理解两个办法中的移交的市场化?
何平:按市场化运作,那么市场的主体都是平等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具有真正的平等的选择权;二是37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市场上都有自由竞争的权利。在企业年金移交初期,一段时间内过渡给一家或一家为主的机构,从操作上来讲更平稳。但毕竟现在还没有具体运行,如果出现问题,我们再根据问题去完善这个办法。
杨燕绥:37家具备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不应都盯着长江养老,而应看进入中国的外资行,他们都具备丰富的理财经验,劳社部副部长刘永富也曾示意外资银行将可以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竞争,所以下一步大家的竞争对手其实是外资行。
《21世纪》:“透明度”是企业年金能否安全移交的一个重要测度,但做到移交过程的透明化,目前看来似乎还很难。
何平:移交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这不仅是对其他年金市场参与主体的不公平,而且是对移交企业的不公平。我不反对开始移交时有一个整体移交办法,但这个过程本身应该是公正公开透明的,应该有各方参与,而不是由经办机构出面牵线,这样很容易通过内部交易出问题。
陈正阳:目前将所有的历史旧账清理清楚,并不现实。因为部分企业的年金政策和经办人员已变动,存在操作账目不清问题。目前在相对透明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转移,是比较现实的。
自查还是外审?
《21世纪》:对于存量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清理工作,新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原管理企业年金的机构,采取自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方式,进行清产核资。从当前现状来看,两种审计模式孰优孰劣?是否应该强化第三方审计在移交过程及年度和不定期审计正常化的制度?
郑秉文:目前建立企业年金的大多是国企,自查多少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所以,现有情况下应该两者结合进行,否则单一进行第三方审计,如果相互推委、不配合,企业又不自查,就什么审计都没有了。应该让企业、地方和中央认识到第三方审计介入是有利于资金安全的,是对账户持有人负责的态度,慢慢往那个方向发展。
陈正阳:无论是采取何种审计方式,都应做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账目经得起受益人的质疑或检查;所有的审计过程,包括对一些原有投资收益状况的处理都应在原经办机构、未来接受机构及受益人的共同监督下进行。
《21世纪》:如果进行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用该由谁来支付?
何平:应该由政府买单,由财政出钱。得算算这个账,比如审计花了600万,但是通过审计会清查出欺诈多支的、欺诈少收的好几亿元,所以政府掏这个钱是值得的,如果这个窟窿不补,最后出问题还得财政堵窟窿。移交过程中年金基金资产评估的费用也需要由财政来支付。
但如果从年金基金里支出这笔费用,对政府的公信度不是很好。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性的工作,整体移交是需要支付一些费用的。
杨燕绥:最合理的费用来源是原来经办机构过去盈利的钱。
《21世纪》:对于移交前出现的年金投资损失等财务问题,是否应该采取相应的补救和补偿措施?而对于之前经办年金事务的地方社保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是否也应进行相关的离任审计?
何平:从投资角度看,不能要求投资都是赚钱的,但有一条,账目必须是实账,企业年金也是这样,账户总额、年投资回报率、所有受益人资产总和,应该在账面上清楚。清理资产时,如果没有这么多,就要查去,若属于技术性问题,清理时就挂账;若有明显的违约行为,则应追究责任;如果账面不符,有部分资产追不回来,政府要承担责任,补齐亏空。
杨燕绥:这是个预期债务问题,预期收益和预期债务应该在移交过程中作为合同的备案解决。接管机构必须把这个问题当作风险和成本来看。
陈正阳:移交前,资产清理、核对账目等必须做好,做到账目、资产、责任清楚,不能交糊涂账、烂摊子。转移过程中,若部分投资资产因短期内变现而遭受损失,我们将协同相关部门,先转移后逐步规范,尽可能最大限度减少基金财产损失。
2007年04月24日 09:26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方会磊 本报记者 孙轲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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