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起我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成年人280元/人·年;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60元/人·年。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成年人60元/人·年;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25元/人·年。
同时,同步调整补助标准: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标准予以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重度残疾学生、“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低保家庭人员财政补贴140元;一般残疾人员财政补贴40元;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烈属、公亡和病故遗属)以及见义勇为直系供养遗属财政补贴200元。
【社保知识】
个体人员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居民在德阳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在德阳市旌东派出所、八角井镇派出所、庐山路派出所和龙泉山路派出所的个人;
(2)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在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地户籍个人;
(3)营业执照为德阳市本级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分流或辞职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的人员;
(5)市属及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的人员;
(6)社保关系转回到户籍所在地(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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