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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继续实施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7-01-08 08:00:12 无忧保

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黄山区从2005年开始实施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可直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为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如果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将一次性返还该建筑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今年以来,区劳动保障局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征缴力度,同时在结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对本区和外来驻区建筑企业继续加大保障金的征缴,并及时下发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限期到位,目前到账资金110余万元。通过这一制度的落实,有效地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标签: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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