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与要求,我区己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一年以来,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实惠,主要表现在:一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二是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此次试点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下发通知和出台有关方案,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我区及时召开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会。试点范围屯溪中心城区内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习、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次试点工作规定:在校学习每人每年缴费3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共计130元。此次享受的待遇:最高支付标准学生每年为8万元;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意外伤害补偿: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抚恤费。此次试点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并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屯溪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待遇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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