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力度,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本次基数申报工作创新性的将书面稽核工作纳入其中,通过发放文件的形式将书面稽核自查表发放到市直各参保单位,将参保单位自查与社保局书面稽核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各参保单位的用工情况、参保人数、工资额及缴费基数等信息。
二是对书面稽核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参保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将采取实地稽核或报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在申报缴费基数结束前参保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的,将按文件规定暂按该单位6月份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0%且不低于1109元的标准确定新基数。并将此类单位列人重点稽核对象,并报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为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80项联网数据,在申报过程中,对劳模、军队退役等基础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对参保人员姓名、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等原录入有误或当期变更的,给予及时更正。此举增强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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