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受理工伤认定案件前,首先对工伤事件进行定性,对伤害情况不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争议和分歧不大的,尽可能予以调解,将双方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工伤认定案件发生率。
二、对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也没有其他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议其先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再予以受理,尽量避免因劳动关系争议而导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认真处理受理的每一起工伤案件,对有关案件涉及的方方面面逐一调查核实,对与现实有出入或有悖常理存在疑问的,要弄清真实情况后再作结论。同时确保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使工伤认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经得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考验,最大程度地避免败诉的发生。
黄山区工伤认定工作在新形势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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