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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新规定

2017-01-09 08:00:13 无忧保

    近日,黄山市劳动保障印发了《黄山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黄劳社医险〔2007]36号),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作了相应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女职工自然分娩、剖宫产、多胞胎的自然分娩和剖宫产,以及分娩前常规检查、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和职工在异地生育等费用。

标签: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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