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最担心的事,恐怕莫过于养老,但从今年起,我县的失地农民可以不必为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牵肠挂肚了,县政府日前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意见》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凡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使用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面积达到法定承包面积80%以上(以二轮承包户为单位计算,由县农委确认),并无法给予异地安置的农业人口。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两劳人员)。
《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结缴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办理。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的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6500元、二档9000元、三档13500元。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后,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再变动。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基本养老金采取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加上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该《意见》从2007年9月2日起开始施行,实施后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保障范围广覆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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