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黟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全日制在校学生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黟县出台的《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遵循的是“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按照政府组织引导、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与单位补助为辅的参保原则。凡是具有本县城镇非农户口的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学生,都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年度缴纳费用。
细则规定,参保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60元,省、县二级财政补助45元,个人缴纳215元;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城镇低保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不同类别的医院可报销50%—65%,最高可支付3万元。
参保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5元,省、县二级财政补助45元,个人或家庭只需缴纳60元。其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不同类别的医院可报销50%—65%,最高可支付8万元。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无责任人事故在100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最高每年支付1000元。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其参保年限支付2000—10000元的抚恤金。
上述参保人员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管理,6个月算一次住院进行结算。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他特殊疾病,当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先自付500元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支付,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补充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一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启动,我县已做到了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