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黄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区政府办黄政办〔2007〕113号)正式出台,将于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该区实施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并已完成参保人员证卡、征收票据的制作,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已经落实,社区、学校代办机构人员培训即将展开。
近日,屯溪区通过并出台了《屯溪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制度惠及屯溪区居民近3万人,标志着屯溪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对象、缴费原则、筹资标准、办理程序。细则规定,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采用先征后补的方式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次年返回。细则对医保待遇作了相应规定:起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少年儿童、在校学生8万元,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