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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努力,他终于争来“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7-01-20 08:00:01 无忧保

1月13日上午10点,室外虽然寒流滚滚,但石门县人社局工伤股办公室里却暖意浓浓。行动极为不便的李德明老师激动地从该办公室负责人手里接过《认定工伤决定书》,一行醒目的字映入了眼帘:“李德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感谢人民政府,感谢法治中国!”李德明的话发自肺腑,感染了在场的所有人。看着手中的《决定书》,回忆起自己8年来的依法维权历程,李德明百感交集……

上班途中受伤,“不予工伤认定”

2006年5月12日凌晨5点多钟,身为石门一中特级教师的李德明,按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顶着狂风、冒着暴雨从自己家中出发到10多里外的学校去给学生上早自习。当时,天空暗得伸手不见五指。行至银泰大厦前时,李德明发生不幸了:他摔倒在一条人工开挖的沟坎里,导致股骨颈骨折。而这条沟坎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后来,虽经县人民医院两次手术治疗,但伤腿至今仍未治愈,且变细变形了,只要一行动就疼痛难忍。

“当年7月,我就向县人事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县人事局、教育局和石门一中随即组成联合调查组,且于当年12月6日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李德明跟记者说,“其理由是我不是被机动车撞伤的。”对此,李德明不服,便向常德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市局告知工伤认定已划归劳动部门。于是,他立即向县劳动局提出认定申请,未果后,他又向市局提出了申请,但照旧没有什么进展。

在此期间,李德明还多次写信向市县有关领导甚至国务院领导反映自己的情况,并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把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列为工伤认定的条件。“当时像我一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人一定不少。我要为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讨公道。这不仅是为自己,也为别人维权。”李德明对记者如是说。

一场“民告官”,两个“关键点”

2010年12月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即586号令正式公布。李德明从中看到了希望,因为该决定不仅明确指出:“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而且还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条款列进去了。于是,他再次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在先后两次收到 “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他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打起了“民告官”官司,均胜诉。

“其实,武陵区法院在2013年8月6日就曾作出了撤销市人社局不受理我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对此决定,人社局不服,再次于当年9月25日对我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我便只好在12月19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年来一直义务为李德明服务的律师龚德友说,对这起诉讼法院审理共进行了两次,一次是2014年2月26日开庭的,但3月7日法院中止了庭审;第二次是同年10月10日,法院恢复审理,并于10日后作出了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决定。

认真读过判决书后,记者发现李德明之所以要“民告官”的原因,关键点其实就两个。一个是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6日在判决书中指出的“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李德明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另一个是该院2014年10月20日作在判决书中指出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门县人事局、石门县教育局、石门县一中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作出的结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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