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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体系

2017-01-21 08:00:02 无忧保
【导读】:在养老金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是它们的共同点。2004年5月,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进入到实质性


在养老金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是它们的共同点。2004年5月,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进入到实质性业务开展阶段。20号令和23号令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促进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育和不断扩大,更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与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提供了规范运作的基本准则。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各个部委等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等。在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中,200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信托法》,为在企业年金运营中引入信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信托法》连同原有的《合同法》、《证券法》、正在起草中的《社会保险法》等为企业年金运营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法律保障。 20号令和23号令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颁部门规章,确立了今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以信托型年金运营为主的基本模式。

一、20号令——年金计划建立的基本框架性规定

20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养老金保障的制度地位,主要就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制度上的规定。20号令中明确规定了建立年金的基本条件;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基本流程;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基本内容与核心要件;企业年金计划报备的基本原则。在20号令中还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年金缴费的来源、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积累和管理的模式,及个人账户年金基金的构成,并明确其作为养老金保障制度在给付阶段的限制性条件。20号令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确立了以企业年金受托人为年金运营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存在形式可以是企业内部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法人受托机构,同时对企业年金其他运营管理角色进行明确定位,20号令将年金运营管理业务分拆为受托业务、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年金资产托管四类业务,分别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四类机构负责。

二、23号令——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

23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业务,为各类运营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和运作流程提供了法规依据。

23号令中明确了处于核心业务地位的受托人的职责,并规定了其他三类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及收益分配和运营管理费用;明确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管理和完成向委托人信息报告的体系。

三、其他相关配套法规——年金运营管理的细则和业务指引

在20、23号令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等规定,对企业年金业务运营管理中的实施细则作出相关规定。

随着企业年金业务的开展,需要更多的,操作性强的法规条例,特别是企业年金业务开展中的各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指引。此外,作为推动年金市场的发展,财政税务部门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年金市场的发展。

2005年11月01日 08:35 中国证券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韩强

【作者:韩强】  【出处:中国证券报】

标签: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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