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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参与模式和作用分析

2017-01-23 08:00:01 无忧保
【导读】:摘要: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由有关法规确认采取了信托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特征就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相互作用和制约,而广大职工作为委托人的重要构成以及最终受益人,需要在现实中寻找一个合理合法的参与途径。本文从工会组织的功能特点出发,具体分


    摘要: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由有关法规确认采取了信托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特征就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相互作用和制约,而广大职工作为委托人的重要构成以及最终受益人,需要在现实中寻找一个合理合法的参与途径。本文从工会组织的功能特点出发,具体分析了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代表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可以承担的角色以及发挥的作用,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职工利益的全面维护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企业年金、工会、职工、理事会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化运作开始,并且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信托的制度模式。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实际上是对之前我国既有的多种形式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规范和发展。在这种模式架构下,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的角色将自己用于补充养老保障的基金交给受托人管理和运作,在这个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运作都与职工的利益切身相关,而职工分散、不易组织、流动性强的特点又使得每个独立个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那么,谁可以承担起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监督的职责,就成为企业年金真正成为可以使职工受益的制度的关键。本文从工会的特殊组织特点出发,结合现实依据和已有立法框架,提出工会应当在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和运作中承担起代表职工利益的角色,发挥民主沟通的优势,参与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全面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一、 企业年金的制度模式特点

    1、企业年金财产具有独立性

    企业年金采取了信托制度的运作模式,资产独立是其核心特征。信托设定以后,信托财产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特殊。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一旦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从而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他仅仅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无收益的权利,不仅如此,他对信托财产也不是像对自己的固有财产那样拥有绝对的、仅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相反,他必须受信托目的的限制,必须受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的约束。因此,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仍然具有强烈的“脱离”化倾向,从而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存在一个明显的分野。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利益,即具有实质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只有在他根据受益权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请求权实现以后才真正变现。因此,在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财产利益支付给受益人以前,信托财产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财产,故在信托的有效运作中,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这种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财产的特性,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实际上是为信托目的而存在的财产,准确地说是一种“目的财产”,而 “非任何人的财产”。[1]在一个没有普通法财产权利益和衡平法财产权利益之区别的司法制度中,正是因为有(信托)独立财产之概念并通过该概念的运作,使独立(信托)财产中具有特殊利益的人得到了保护,从而在债权人利益和受益人利益之间保持了平衡。[2]

2、企业年金信托关系由多方法律主体构成

    就企业年金信托关系来看,其特点是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两种关系的联结中心是受托人。在这种关系中,企业和职工是以委托人的身份,与合格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将企业年金基金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又可以在法律的授权下,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各项委托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的部分运作权利外包。但是核心是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要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服务,委托人就是企业和职工,而受益人就是退休后享有企业年金待遇的职工。可见,在整个企业年金信托的过程中,职工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他是缴纳基金的委托人,另一方面他是享受待遇的受益人,这样,作为单个个体的职工,如何行使其正当权利,如何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害,谁又来代表他们整体行使权利就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职工利益的维护在制度设计本身中可以找到一些依据,企业年金的建立是各方主体建立起来的一个内外部各方主体互相制约的关系。[3]

    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即按照三方制约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计划内容包括待遇对象、待遇水平、缴费规则、待遇支付以及未归属权益等问题,必须是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提出,并经集体协商组织如工会、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这个三方制约圈中,企业和员工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达成一致,使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体现互益共荣的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目标。

    另一方面在养老金市场上,即按照三方制约原则运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代为管理,受托人取得基金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在企业年金市场上全权负责基金运作。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接受受托人的功能委托,分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和投资运营。这三者中,受托人是全权的责任人,有监督另外三者的权利和义务。而另外三者又互相汇报核实交易信息,构成指令和信息的双向流动和互相制约。

    可见,在企业内部的三方制约关系中就提出了集体协商机制,并在职工共同的利益驱使下设定企业年金计划。那么在这里合适的代表职工行使权利的主体是谁呢,在企业内部,传统的集体协商机制的构成,以及职工利益代表的重要组织就是工会,那么工会是否可以满足企业年金制度的要求,工会的组织结构特点是否能够实现这些要求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工会的组织结构特点以及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承担角色分析

    1、 工会代表职工发挥作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首先,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关系企业内全体职工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制度一旦建立,每个参与职工都应当有条件和途径参与这个制度的运行,这也是职工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利,但是由于职工个体的分散性和职工对企业年金专业知识的缺乏,就导致了客观上职工行使正当权利的困难,这样就需要有一个代表组织或者机构,来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管理和运营,这也是保证企业年金制度正当运转的必要环节。而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组织具有合法性基础,工会组织不是靠个人权威或者传统而确立的,而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选举的正当性也确立了工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可见,工会作为我国职工利益的代表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企业年金作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理应成为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的重要事项。

    其次,企业年金的职工利益代表组织在发挥作用时还需要对缴费条件、发放标准、权益归属等问题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将职工意见与企业代表以及其他各方管理主体进行沟通,这就需要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组织不仅要具有有效率的管理体制,还需要该组织具有一定的凝聚力,亲和力,信任力,可以让职工在这个组织中畅所欲言,无所拘束,并愿意进行交流和沟通。而相对企业其它部门严密的组织结构,苛刻的工作准则和考核方法相比,工会组织尤其突出地具有便于发挥民主沟通作用的优势:(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于是自愿结合,职工对这个组织的认同度和信任度较高,所以工会与职工的沟通更为便利;(2)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并且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些工作内容就决定了工会可以更好的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更好的吸收职工意见并做好上传下达的沟通桥梁作用;(3)工会与职工联系更为密切,经常听取和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这就使得工会可以深入职工生活和内心,了解职工疾苦,表达职工意愿,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发挥民主沟通作用。

    此外,工会的组织结构特征还决定了工会可以进行正常管理和运作,保证了其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有效性。工会的组织机构特点是:(1)全国和各级工会组织具有确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成员受此规则的长期约束。其中有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各级各企业工会组织还制定了自己的章程,规则明确,而且工会必须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2)工会建立了各职能部门和等级制度。从工会系统本身讲,有从中央到地方、企业的各级工会组织,有全国总工会,各省总工会,地方工会以及企业级工会,遵循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的原则;同时,工会内部,又分不同的职能设置了不同的职责机构,大体有如民主管理部、保障工作部、劳动保护部、女职工部等等。不同层级和职能部门有明确的职权划分,按照等级和职权进行管理,运作有效;(3)任职者任期和职责明确,不得滥用权力,《工会法》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会委员的职责也在工会章程中规定清楚;(4)各级工会都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可见,工会基本上具备了科层制的特征,并且,工会的保障工作部对养老保障等业务更为熟悉,可以实现专业化操作,从组织上保证其管理效率,发挥其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作用。

    总之,工会具有在企业年金制度中代表职工利益参与的制度合法性与现实合理性。但是工会到底在企业年金制度模式中应当承担什么角色呢?

    2、工会角色定位分析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可以选择委托人和受托人两种模式参与,两种模式的选择各有特点和利弊。

    第一种工会可以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方式,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角色。《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此可见,受托人从法律上有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两种方式,但是工会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的,所以工会如若做受托人只能选择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方式。而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可见,这就为工会组织从法律上参与受托人的角色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模式下,受托人是一个全权受托的职责,他是对企业年金承担首要和最终责任的主体,也具有最核心的权利,如选任其他管理机构,确定投资方案等,所以工会如果作为受托人参与,必定可以更多地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可以更好的在年金运作的各环节维护职工利益。但是,不同忽视的是,就当前工会的现状和能力看,工会承担完全的受托人责任尚存障碍。第一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依照法理和国外通行做法,是要由理事成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而工会成员个人显然不具有承担如此庞大的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的能力,而我国对理事个人的担保制度又没有建立,就造成责任分担的不清和缺位;第二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于其地位的重要性和职责的特殊性,是一个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很高角色,参照对法人受托机构的要求,就有对净资产数额、专业从业人员数量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等的严格要求,而工会不论从风险控制能力,还是专业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直接承担受托人角色都还有所欠缺,所以就目前来讲未必是一种最合适的选择。

    第二种工会可以作为职工代表,和企业方一起承担委托人角色。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自愿参与和建立的,其缴费也是包括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所以,企业和职工都是委托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里,工会是一个很合理的职工代表角色。在企业内部,工会可以发挥其功能和职责,起到和企业方沟通和协商的作用,就企业年金方案中缴费条件,受益标准等和企业方进行谈判,在企业外部,工会也可以代表职工行使委托人职责,要求受托人信息披露,选任合格的受托人等,严格监督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确保其远离风险,安全保值。总之,工会有责任有能力代表职工承担委托人责任,可以作为一种可资借鉴的选择。

三、工会在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1、职工利益代表

    工会应当发挥职工利益代表的作用,这也是由工会的职责和作用决定的。工会之所以能在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关键是因为它凝聚了全体会员的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形成的集体力量,弥补了单个会员同雇主之间的力量上的悬殊对比。工会只有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才能获得支持。在我国,工会是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工会需对全体职工的利益进行整合,同时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不损害企业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在实践中承担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现行的企业年金采取的是缴费确定型计划(DC)的模式,职工未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和资金的收益密切相关,职工作为计划参与者必然承担收益波动的风险。这也就要求工会要对这一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参与意见。

    2、民主沟通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责任的主要方式。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各级工会有责任和权力组织、指导、企业召开职代会,《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中的责任。企业年金涉及相关企业全体职工的利益,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也规定,企业的年金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因此,作为民主参与过程的重要组织机构,工会责任非常重要,应到作为桥梁纽带,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

    工会是会员组织,必须要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在我国工会又具有桥梁纽带的作用,在党和政府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企业之间起着不可替代的沟通作用。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而且同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发挥民主沟通的作用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3、维权监督

    工会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参与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要参与有关企业年金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会不仅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协调好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工会应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所赋予的职权,加强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方案或者损坏职工利益,发现市场机构违规操作,工会有责任与用人单位及有关机构进行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时间:2006年04月03日 (刘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标签: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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