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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带薪年休假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2017-01-24 08:00:01 无忧保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提出“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

该《意见》还明确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保障

据了解,从1994年开始,我国《劳动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

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至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同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带薪年休假的落实。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俊华介绍,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除了年休假,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带薪假期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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