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半年前,我因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伤后,公司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也遭到拒绝,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公司虽然为我办理过工伤保险,但在两年前便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拖欠工伤保险费至今,当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故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请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读者:甘霖霖
甘霖霖读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公司确已欠缴工伤保险费,你的确构成工伤,而公司又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即完全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担责之举明显与之相违。当然,这并不等于是对公司的放纵,因为该条文第二款还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而条例第六十三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你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即取得了向公司的追偿权,如果公司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享有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同的权利,可以采取对应的强制措施。 (廖春梅)
标签: